江西明确船舶污染物应当船上储存、交岸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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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2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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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15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将船舶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船舶污染物不能往江里排、往水里倒。

垃圾不能往水里倒

《条例》明确船舶污染物应当船上储存、交岸处置。

具体而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废油等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存储,并交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需要注意的是,除标准排岸管路外,内河船舶不得设置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已有的排放管路应当拆除、盲断或者铅封阀门,不得擅自恢复。否则将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交付一次。若有停航、检修等正当理由,可以暂时不交。

但是如果船舶污染物该交不交,或者交的数量明显异常的,港口、码头、砂石装卸站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

洗舱要找正规洗舱站

《条例》提到除国家规定可以免于清洗的情形外,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或者进行检修、拆解前,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

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洗舱呢?

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以下三种情形可免于洗舱:

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

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

船舶应当洗舱而未洗舱或者在不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应急处置时政府可依法临时征用

万一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条例》也做了相应安排。

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

被征用船舶等物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来源:大江新闻讯 全媒体记者陈春伟

编辑:汪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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