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文 刘东 郑梦萍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情况,现对2025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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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某某有机硅有限公司爆炸危险区
域使用非防爆电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31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有机硅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甲类厂房三空压冷冻房爆炸危险区域内存在非防爆型温度显示箱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浙江衢州某某有机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衢州某某有机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2
衢州某某化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2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核实举报时发现,衢州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处理结果】 衢州某某化学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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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5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樟潭派出所移送线索:林某全存在非法加油的嫌疑。经查,林某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改装面包车浙G3T***在衢江区樟潭街道大安村桐子坞口附近向他人销售柴油3次,共1046升,累计销售金额6146元。
【处理结果】 林某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林某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柴油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101000.00);3.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壹佰肆拾陆元整(¥6146.00)及用于非法经营的柴油819.26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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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应
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9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龙游县公安局关于龙游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线索。经核查,该公司2025年6月以来购入的烟花爆竹数量与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入库的数量不符。
【处理结果】 龙游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龙游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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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7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抛丸场所与打磨间共用一套除尘管道,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上述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江山市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江山市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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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
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3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期项目北厂区西侧租赁厂房区域存放28桶4-甲基苯胺(属于危险化学品),每桶200kg;存放39桶48%的HBr水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每桶300kg,以上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
【处理结果】 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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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
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8日,开化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移交给开化县应急管理局。经查,2025年5月23日,张某某伙同童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共同出资10000.00元资金(其中张某某出资6000.00元)购买笑气(经鉴定,成分为一氧化二氮),由童某某在开化县内进行售卖。
【处理结果】 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有关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张某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