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中山市横栏镇格林美域小区“7·9”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22年7月9日15时许,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庆丰路格林美域小区游泳池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7岁男童溺水死亡。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9日下午,姚某某(7岁)、姚某某哥哥与其家长到格林美域小区游泳池游泳,涉案游泳池面积约650平方米。
当天,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吕某某[游泳池救生员(五级),证书编号:1864003023503442]负责游泳池浅水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安排程某某(未取得救生员证)负责游泳池周边巡查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韦某某(未取得救生员证)、梁某某(未取得救生员证)负责游泳池深水区安全管理工作。
当天14时45分许,姚某某在无家长的陪同下(家长送到游泳池后先行离开),从格林美域小区游泳池的浅水区越过深浅分界线独自一人进入深水区,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梁某某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据监控录像显示:当天14时45分10秒左右,姚某某从格林美域小区游泳池的浅水区进入深水区,14时46分27秒左右姚某某开始在水中挣扎,出现溺水情况,直至14时49分2秒不再挣扎,14时57分8秒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安全员程某某发现姚某某在深水区潜水,让姚某某旁边游客提醒姚某某不要潜水,游客发现姚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游客随即帮忙将姚某某托抱至岸边,安全员吕某某从浅水区赶到泳池岸边对姚某某实施心肺复苏抢救。
程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横栏医院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对姚某某开展急救,经横栏医院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告姚某某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姚某某独自一人从浅水区越过深浅分界线进入深水区。
2.姚某某在深水区游泳时发生溺水,溺水约12分钟致其死亡。
(二)企业未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1.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第7.2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格林美域小区游泳池水面面积为650平方米,应配备5名救生员,事故发生当天游泳池仅配备4名救生员(吕某某持有救生员证,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均未取得救生员证)。
2.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吕某某、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4.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赵某某(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意见:
赵某某,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未取得救生员证,不具备游泳池救助岗位工作,责成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员工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进行内部处理,换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