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典型案例拆解】
业绩证明材料错放非公开部分 投标是否应作无效处理
■吕静
基本案情
某学校单一设备采购项目,评标信息中设置了“同类业绩”评分项,招标文件将“同类业绩”列入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且明确“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不公开”。
“同类业绩”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自2023年9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业绩(与投标产品相同品牌和型号的产品),提供3个即得满分,提供2个得70分,提供1个得3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合同首页、体现采购内容页、签字盖章页、签订日期页)和验收报告,其中验收报告要求结论为合格(或以上)并加盖采购人公章或业务章。
B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同类业绩”节点,仅提供了一份“同类业绩的统计清单表”,将对应业绩的合同(含验收报告)证明资料放置到了招标文件约定的非公开部分。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对B供应商的“同类业绩”部分给予满分,B成为本项目中标人。
中标结果发布后,综合得分第二的A供应商对B供应商“同类业绩”的评审得分提起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至财政部门。
案例分析
A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B投标文件“同类业绩”章节只上传了同类业绩的统计清单表,未上传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和加盖采购人公章(或业务章)的验收合格(或以上)报告,按评分规则不应该得分。
B供应商认为,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只有一个表格,下方提示事项(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详细证明资料)只标明投标人需按照该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但没有任何地方明确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要放在“四、同类业绩”这一栏内容中。对于该类未明确放置位置的证明材料,均统一放置于招标文件非公开部分“七、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中,该操作并无不当。符合招标文件“同类业绩”的评分规则,不应作扣分处理。
原评审委员会和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中“(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这一评审因素要求,提供详细证明资料)”的红字提示条款,仅起到提示供应商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作用,未对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列放于业绩清单后作明确的强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同类业绩”评分标准,供应商B在投标文件“七、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中已提供了项目合同关键页和有效的验收证明资料,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同类业绩”的评审要求,应给予相应分值。
笔者认为,供应商B将“同类业绩”的核心证明材料错放至非公开部分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的本意和编排逻辑,其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的情形,应按招标文件约定处理。本案所涉及项目的同类业绩证明材料并非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放置位置的辅助材料,而是构成“同类业绩”评审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与其提供的“同类业绩统计清单表”共同作为评审时的直接证明资料,且招标文件已将“同类业绩”整体列入公开部分,未将其证明材料单独划入非公开部分,B供应商人为割裂评审要素的完整性,不符合投标响应的基本要求。同时,招标文件的红字提示紧随同类业绩清单表之后,且明确指向“同类业绩”这一评审因素,结合后续“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到此为止”的表述,形成了清晰的位置指引,B供应商未遵循该合理指引,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财政部门亦支持上述认定,认为本项目同类业绩证明材料应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方面,招标文件在“评标信息”部分已将“提供合同关键页和验收证明材料”明确为“同类业绩”评分项的评分依据,证明材料与业绩统计表格不可分割;另一方面,招标文件的红字提示语义和位置指引作用清晰具体,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未明确要求必须列放于清单后”的理解,忽视了文件编排的通常逻辑与显著提示的应有之义,属于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当。此外,B供应商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7条规定的“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的情形,其不应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否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财政部门判定B供应商将核心证明材料放置于信息不公开部分的行为构成投标文件列放位置错误,其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案例启示
本案例的核心争议在于业绩证明材料的放置位置认定,暴露出招标文件编制细节、投标人响应规范、评审委员会文件解读等方面的问题,为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各参与主体提供了重要启示。
笔者建议,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仔细研读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不仅要关注评分项的材料要求,更要重视招标文件对材料放置位置、信息公开的具体约定,遵循招标文件的编排逻辑和显著提示,按要求将对应材料放置于指定位置,避免因粗心或主观理解偏差导致材料错放;同时,编制完成后应做好复核工作,确保评审要素的完整性,防止出现核心材料与清单表割裂的情形,若对条款理解存在疑问,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
建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全面、准确解读招标文件的本意,不仅关注条款的字面表述,更要结合文件的编排逻辑、条款衔接、显著提示等综合判断,避免机械理解条文而忽视合理的指引性内容;同时,对投标文件的材料放置位置、公开要求等符合性审查内容应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材料错放、公开内容缺失等问题,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此外,建议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事项时,除参考评审委员会意见外,应独立对招标文件条款、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关注争议焦点对应的文件约定,若发现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存在理解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质疑处理结果的客观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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