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市监罚〔20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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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3月18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办理的许可证件为《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闪吊销登记证(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