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共6个,将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为海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的能力水平。
案例1:海口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海口某公司是一家注册登记地位于海口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因长期经营亏损,该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经营的几家超市陆续停业。2024年2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海口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口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管理人。
海口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依法开展企业接管、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等各项工作。经管理人调查,海口某公司在多地涉执行案件153件、未结诉讼数十件、整体负债规模逾2亿元。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产被省内外11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固定资产所在地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接管等原因,管理人履职面临接管难、清产核资难、财产处置难等问题。为依法推进案件审理,破产受理法院与各执行法院积极协调,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有效保障了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破产受理法院对拒绝配合接管的物业公司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有力保障了财产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财产评估、处置过程中,一方面,沿用执行阶段的资产评估报告;另一方面,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在流拍价、变卖价的基础上继续妥当处置执行阶段已流拍的资产,既节约了破产费用和时间成本,又极大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
2024年9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海口某公司破产。2024年12月,裁定终结海口某公司破产程序。
案例2:符某丹等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符某丹等64名员工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经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符某丹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某公司应向员工符某丹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3万余元。全系列案件共计66件,涉案总金额达320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盘开发区的不动产。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某公司与某省外合作方达成合作意向,但合作方对企业解除限制措施的时间周期存在顾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尽快完成案款发放、解除限制措施、开具企业信用修复证明等举措,有效消除了合作方的疑虑,促使合作资金在三日内到位。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法院积极督促被执行人某公司联系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动员有意愿的员工回厂准备复工复产,为盘活企业、恢复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在案款发放环节,法院及时与银行沟通协调,临时调整支付限额,确保320万余元案款在当日全部发放完毕。整个执行过程仅用七个工作日就完成了联系员工、发放案款、解除企业限制措施等全部流程,实现了快速、平稳、高效结案。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限制措施。
案例3:某投资公司与某国资公司及某资融公司、某实业公司、某旅游公司、某体育股份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某国资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四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某体育股份公司。某国资公司以评估价值5688.528万元的体育馆实物资产出资,其中3000万元作为股权出资,剩余2688.528万元计入某体育股份公司负债,其余股东承诺现金出资7000万元。验资报告显示7000万元已转入筹备组账户。后经司法鉴定,除某国资公司外,某投资公司、某资融公司、某实业公司、某旅游公司均抽逃出资。2003年11月,某国资公司与某体育股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体育股份公司负责办理体育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某国资公司配合,某体育股份公司需三年内清偿负债,否则支付资产使用费。2004年6月资产移交完成,但体育馆土地使用权未过户。2019年,某国资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某体育股份公司要求偿还欠款,某体育股份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履行体育馆土地权过户义务。受理法院判决某体育股份公司返还欠款2713.2656万元并支付相关费用,驳回反诉。2023年,某国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投资公司、某资融公司及某实业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金及利息。某投资公司向某国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体育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某资融公司及某实业公司应返还本金及利息。某国资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发起人,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违反法定出资义务,判决某国资公司30日内协助将体育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某体育股份公司名下。
案例4:曾某等诉某旅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某旅游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为粉饰业绩,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某旅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众多投资者因与某旅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至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诉求相似等情况,决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最终法院作出示范判决,明确了系列案中关于某旅游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三日一价”、重大性、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标准,判令某旅游公司与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示范判决生效后,法院对包括曾某在内的多名投资者诉某旅游公司案件进行调解,促使某旅游公司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中,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和顾虑,推动双方达成合理的赔偿方案。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某旅游公司与曾某等多名投资者达成了和解协议,某旅游公司自愿赔付相应款项,数十起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和解协议达成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对协议进行确认,保障了调解结果的有效执行。
案例5:某科普公司与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某科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抖音平台销售海南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宣称其为航天科普营,是准官方机构,可为购买VIP火箭发射观礼套票的游客提供海南文昌火箭发射基地内场位置观看火箭发射。实际上,该公司在向游客收取VIP火箭发射观礼套票费用后,并未能带领游客进入内场观看,而是组织游客到发射场外围的居民自建房楼顶观看火箭发射。相关游客因购买的旅游产品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相符,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经核查,某科普公司并未获得航天科普教育基地的认证,且其在抖音平台销售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产品时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观礼票销售金额总计76.78万元。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科普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0万元。某科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6:某冶金公司与海南某公司执行案
某冶金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海南某公司向某冶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42.64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山东、河北、江西等地法院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某冶金公司对海南某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标的额约1.2亿元,远远超过海南某公司拖欠某冶金公司债务的总和。海南某公司积极自救,主动引进外资,与外资签订《合资公司框架协议》。因协议内容涉及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土地,外资方和海南某公司均向案件法院和职能部门请求予以协调。
执行法院一方面引导海南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同时积极主动与外地法院协调土地解封事宜。经共同努力,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因该案涉及多家法院、多个当事人,且其他法院执行的均为某冶金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要求海南某公司将案款缴纳到法院账户并统一进行分配。海南某公司将执行案款全部缴纳,已全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某冶金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经消灭,应当解除对海南某公司不动产的查封。
相关执行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海南某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