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境外放款新规: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
审慎调节系数上调至0.6
◎记者 范子萌
境外放款新规释放跨境融资便利化新信号。
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一是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三是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具体来看,《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同时,《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体现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
其中,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此次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尤受市场关注。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宏观审慎系数上调的直接效果是放大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提升企业用境内资金支持境外业务的能力,有利于降低境外融资成本、增强集团资金统筹效率,形成对“真实出海需求”的结构性支持。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在防范风险方面,《通知》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关于《通知》与已有境外放款业务的衔接,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
总体来看,王志毅认为,此次出台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本质上是顺应企业跨境资金运作方式变化与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放款已从辅助工具变为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替代的重要手段,需求明显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