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19时30分许,江西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巡逻民警在袁河公园开展巡查时,发现市民熊某携带三只犬只(一只串串犬、两只拉布拉多犬)在公园内活动。
据了解,熊某到达袁河公园足球场内后,看到串串犬很兴奋,便解开绳索让其自由活动,巡查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劝导,熊某当场为串串犬重新牵绳。约20分钟后,民警开展二次巡查时,再次发现熊某的串串犬未按规定牵绳,在足球场内奔跑,存在安全隐患。民警随即依法将熊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熊某对其在公共场所遛狗不牵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天工路派出所依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改正。民警同时告诫熊某,公共场所遛狗必须依规牵绳、文明养犬,切勿心存侥幸,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宠不是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不文明养宠,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斌律师介绍,一方面,新法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进行了“加码”,罚款数额从原来的最高500元提高到1000元;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适用新法51条故意伤害他人的规定,因为51条处罚力度提高,所以对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也相应提高。
另一方面,新增了对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
“比如,违法养烈性犬先给予警告,被警告后不改正或者伤了人,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遛犬不拴绳就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若咬伤了人也可被处最高1000元的罚款。而这两种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都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王斌进一步解释。
“以往,饲养烈性犬、不拴绳遛犬致他人受伤这样的情况没有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只要不是故意驱使动物伤人,在伤害后果没有达到可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仅仅追究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真空地带,不足以对动物饲养者产生威慑。”王斌律师说,新法通过提高原有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力度,拓宽违法处罚的情形,提升了动物饲养者的违法成本,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
来源:新余公安、维度新闻
编辑:袁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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