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物业被罚款39.5万元!
创始人
2026-03-14 2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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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加价收取电费被罚行政争议案。某物业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被市监部门罚款39.5万元。某物业公司不服前述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市监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物业公司违法加价收取电费

某物业公司系海口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小区业主的电费不由电网企业直接收取,而由某物业公司代收,简称“转供电”。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秀英分局)到某物业公司就“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情况。2022年4月20日,市监局秀英分局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市监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多收取商业用电的总额为263.77万余元。2024年5月14日,市监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对某物业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主要内容:1.没收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196.29万余元;2.罚款39.5万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4年7月18日,秀英区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切勿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电是商品,是发、输、供、用同一瞬间完成的特殊商品。供电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人民美好生活。“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物业等经营者)转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业主加价收取电费,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海口中院在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切勿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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