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新规 下月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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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01: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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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星报)

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全面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与监督全流程,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合法权益。

统一交存标准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规定》统一了维修资金交存范围与标准。其中,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无共用部位、设施的除外)、住宅小区内非住宅及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均需按规定交存。地上高层(七层及以上)或配电梯的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110元/平方米交存;未配电梯的多层住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及储藏室,按80元/平方米交存。

对于公有住房,买受人按购房款总额1%交存,售房单位按高层售房款30%、多层售房款20%一次性提取交存。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规定》,业主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交存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需及时续筹;未交存业主应按标准补交,无维修资金小区可参照补建。

规范使用流程 全程公开透明高效

《规定》明确,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经业主表决可购买外墙、电梯等维修保险。

在常规流程方面,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现场查勘、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案需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材料报送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后,管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可预拨付不超过维修资金使用额5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完成竣工验收、第三方审价并将相关材料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审核拨付余款。

同时,可按年度制定使用计划,经业主表决、审核通过后分批实施,简化高频维修流程。工程预算3万元及以上项目,鼓励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预算报告;结算超预算20%或1万元的,需重新经业主表决同意。

开通应急通道 筑牢居住安全防线

针对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损坏、外墙脱落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形,《规定》简化流程、快速响应:紧急维修无需业主表决,由业委会(物管会)联合3名以上受影响业主提出方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公告后,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最大限度保障业主居住安全。

此外,《规定》构建多方协同、全程可溯的监管体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其中,业主转让物业时,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随房屋所有权同步过户,未交存或余额不足的需补建补交。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承继未完结维修项目;拒不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业主对资金交存、使用有异议,可申请查询,相关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合肥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将牵头管理,街道、社区协助指导,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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