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秀敏 代表
周燕芳 代表
夏吾卓玛 代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者,在各行各业书写着不平凡的成就”,并强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
如何织密法网,守护职场“她”权益?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三位全国人大代表结合履职经历,分享了她们的思考与建议。
全方位守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妇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25年9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十四五”以来社会民生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末,全国女性就业人员3.2亿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43.4%。
女职工劳动权益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如何织密“防护网”,全方位守护她们的劳动权益?
我国对女职工劳动权益采取了特殊保护措施,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说道。
“一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等;二是注重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三是禁止安排禁忌类劳动,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四是保障职业安全和反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齐秀敏进一步介绍道。
合力保障纸面权益落地生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案例引领扎实有力、司法裁判充满温情、多元解纷落实有效。”齐秀敏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研究中心(ESG办公室)主任周燕芳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郑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印象深刻。
“该案明确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下属女职工遭受性骚扰的投诉,应采取合理处置措施,若未尽职责反而纵容性骚扰行为,甚至打击报复,用人单位据此解除该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周燕芳表示,“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为规范职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提供了示范。”
在履职过程中,周燕芳还注意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积极构建协同联动机制,以合力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上海法院联合人社、工会、妇联等单位建立协同机制,推动形成‘司法保护+行政维护+行业守护’格局;建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联动平台,畅通维权渠道,对涉及女职工的群体性、敏感性纠纷提前介入、重点化解,推动用工环境持续优化。”周燕芳介绍道。
助力构建女性友好型职场环境
“当前我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虽然在法律层面日益完善,但在具体落实中仍面临一些显性或隐性的问题。如就业准入中的隐性歧视、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护落实不到位、维权机制不畅通等。”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职工夏吾卓玛告诉记者,今年全国两会她带来了一份有关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权益保障的建议。
结合近年来的调研视察,夏吾卓玛建议人民法院在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可通过机制共建、程序衔接、资源整合等方式,与人社、工会、妇联等部门深化协作,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一是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形成制度合力;二是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人社、工会、妇联的调解力量融入诉讼程序前端;三是加强源头预防,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齐秀敏也认可协同联动的重要意义,她还建议人民法院探索为“三期”女职工维权开设“绿色通道”,提升维权效率。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25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的劳动仲裁案令齐秀敏印象深刻。
齐秀敏建议,人民法院应加强指导性案例发布,明晰裁判规则。“让就业更平等、孕期更安心、女职工职业发展更出彩!”齐秀敏期待着。
“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夏吾卓玛为法院普法宣传工作点赞。“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女代表,我特别希望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充分利用以案释法方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农牧区法治宣传教育,助力更好落实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夏吾卓玛表示。
记者:褚一帆 张巧雨 | 通讯员:叶佳
见习编辑:肖雅雯
新媒体编辑:于淏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