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财联社
【证监会明确短线交易监管规定的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财联社3月6日电,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在短线交易主体上,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纳入规制范围。明确所涉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及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一篇:两会热点追踪丨AI时代,我们要学会“终身学习”
下一篇:03月06日 欧元兑美元跌破1.1548 折算100欧元汇率兑797.6300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