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亚特尔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科技”)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徐卫东,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顾健分别被处以40万元、30万元罚款。
年报“难产”致摘牌,监管定性违法
公告显示,地源科技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即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规定,构成“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
事件追溯至2025年4月,地源科技原聘任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审计意见类型与公司未达成一致,公司拒绝接受其拟出具的审计报告。同年4月30日,公司公告无法按期披露年报,股票自5月6日起停牌。此后,公司于5月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任审计机构,但该所因工作量预估误差于6月20日终止审计业务。最终,地源科技未能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年报披露,股票于12月22日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截至摘牌日仍未披露2024年年报。
责任人被追责,董监高履职引关注
江苏证监局指出,徐卫东作为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但其因不接受审计报告导致年报未能及时编制并提交审议;顾健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在知悉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后未提出异议,怠于履行职责。二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当事人 | 职务 | 处罚措施 |
|---|---|---|
| 地源科技 | 公司 | 警告,罚款80万元 |
| 徐卫东 | 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警告,罚款40万元 |
| 顾健 |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 警告,罚款30万元 |
监管部门强调,根据《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此次处罚再次警示市场主体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切实承担起合规履职责任。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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