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
创始人
2026-03-05 04: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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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团结报)

转自:团结报

  □ 徐佳佳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苏大会)是在苏区社会经济得到较快发展,新问题新矛盾新任务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于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全苏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准备,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程序,这次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完成得较为高效,不仅颁布了众多新法,还对一苏大会前后施行的、产生过广泛影响的重要法律文件及时进行了修订。由于辩证汲取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苏大会)以来本土立法工作经验和苏联法制经验,二苏大会颁行的法律文件内容更加科学、全面,与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更高,为苏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影响深远。

  背景

  二苏大会召开前后,经过近两年发展,苏区各方面建设发展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须通过开展立法工作加以解决。

  一是苏区政治经济社会有了较快发展,产生许多新立法需求。首先是政区面积不断扩大,面临新的管理问题。毛泽东曾介绍,“因为我们主观上某些策略的错误,红四方面军不能不退出鄂豫皖苏区,作了有名的远征,在四川南江、宣汉、绥定一带创造了新的广大的苏维埃根据地。”苏区政区面积的扩大必然带来组织机构设置、政区命名与划分等新问题,这些都需要加快立法才能合理解决。其次是伴随第四次反“围剿”斗争,革命形势愈发严峻。毛泽东曾强调:“苏维埃的基本任务是革命战争,是动员一切民众力量去进行战争。”在这一背景下,增强民众对红军的支持,鼓励更多苏区民众加入红军十分必要。为此,苏区亟须制定一系列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法律文件。再次,随着战争的进行和民众不断增加的生活需要,苏区还面临着较为明显的经济、财税问题。毛泽东曾提出,“苏维埃的财政不是没有困难的,红军的扩大,战争的发展,苏维埃面前有着财政上面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制定能够激发苏区经济发展活力、提高苏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法律文件,能够为苏区经济社会发展、苏区财政收入增加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苏区民主进一步发展,民众对立法工作提出较多意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十分重视发展民主。其中,通过建立代表联系制度,苏维埃代表与当地居民保持固定联系,“依照代表与居民住所接近,将全体居民适当分配于各个代表的领导下,使各个代表对于其领导下的居民发生固定的关系”。紧密的联系使得苏维埃代表能够及时搜集群众意见和反馈解决方案,为苏区立法工作开展提供基层智慧。

  三是照搬苏联经验等,众多法律文件亟待修订。苏区早期立法工作较多借鉴了苏联经验,不仅较多地学习了其立法思想、指导原则等,还照搬了一些法律文件。这一做法伴随着“左”倾思想的蔓延,造成了大量苏区法律文件水土不服的情况,影响了苏区经济社会发展。

  程序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苏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立法工作程序。依据这套立法程序,二苏大会立法工作充分有序地开展。

  一是制定立法计划。为确保二苏大会按时召开,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二苏大会筹备委员会。1933年6月10日,筹备委员会公布了工作计划,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修改各项条例,包括“(甲)选举细则;(乙)划分行政区域条例(丙)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条例”。除此之外,为促进苏区发展,人民委员会还要求修订宪法、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文件。较为周密、完全的立法计划确保了二苏大会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组建起草委员会,专职负责二苏大会立法工作。二苏大会立法工作纷繁复杂,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专业、高效地完成这项工作,1933年8月,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8次常会决定成立中华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既要负责起草大会的各项报告及大量宣传内容,还要负责制定、修订大量苏区法规法令。

  三是开展立法调研,广泛搜集立法意见。为确保二苏大会立法工作更加全面、科学,也为了法律文件更充分展现民意,二苏大会筹委会还通过多种渠道向苏区军民、白区群众干部等收集意见。首先是向社会团体和各界代表征求意见。1933年8月25日,《第二次全苏大会准备委员会工作进程》中介绍,“六月十五日开第二次会议,审查已经起草的文件稿,送人委会。决定向白区革命团体致请帖,请派代表来参加大会。”其次是向普通民众征求意见。1933年,《第二次全苏大会准备委员会第二号通告》发布。该通告指出“第二次全苏大会将要到来,在第二次全苏大会之前,对于各种法令之颁布和修改,必须有充分的准备。第一次全苏大会所通过的各种法令,至今将近两年,在实际的执行上一定得到了许多经验和发现了一些缺点,以及认为须新颁布的法令的意见,汇寄本委员会,作为第二次全苏大会修改和起草各种法令的参考,使苏维埃的各种法令,进到更完善的地步”。再次是起草委员会有针对性征集意见。以起草委员会成员为主,大量苏区干部深入基层,对劳动、土地、婚姻等群众密切关注的法律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搜集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四是起草立法草案。在二苏大会的立法实践中,起草委员会是立法草案的主要起草部门。他们主要负责起草一些综合性法律文件,如二苏大会新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文件,起草委员会成立各专门起草委员会,如劳动起草委员会等,分别完成相关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五是审议和颁行法律文件。各起草委员会订立的法律文件,通过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一般会交由中央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执委会讨论通过。1933年8月25日,《第二次全苏大会准备委员会工作进程》中介绍,“七月二十六日开第五次会议,审查选举法草案,送中央执委会审查后颁布”。通过审议之后,苏区的党报党刊都会刊登最新颁行的法律文件,以供群众了解详细内容。

  由于有了较为完整的立法程序,二苏大会筹备委员会在半年内基本完成立法任务,为二苏大会的顺利召开奠定重要基础。

  内容

  从1933年6月前后开始筹备二苏大会,到1934年1月二苏大会召开,二苏大会召开前后颁布和修订了众多法律文件,其中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文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订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苏大会在修订宪法时非常审慎,并没有对宪法的内容作非常大的调整,只是着重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两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经验融入新的宪法大纲,并通过调整一些表述,使新宪法大纲更加规范和权威。如通过总结近两年苏维埃经济建设和土地革命的经验,中农成为苏维埃革命团结的对象,因此二苏大会上新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此外,新修订的宪法大纲将“中国苏维埃政权”改为“中华苏维埃政权”,“红军兵士”修改为“红色战士”。这些修改和调整使得新宪法覆盖面更广,表述更为规范,能更好地保障苏区发展。

  二是选举立法。一方面,颁布了新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该法以一苏大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依据,将其中关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对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群体、选举的手续、选举程序、代表选举的标准、选举经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颁布大量指导选举工作的法律文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关于此次选举运动的指示》等。

  三是修订政区划分立法。颁布《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重新划分行政区域的决议》,该法对苏区政区命名、政区范围划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各级苏区政府开展社会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是修订劳动立法。修订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增加了劳动法的适用对象、简化了雇佣关系建立的手续,对工人工作、休息休假的时间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对工资和津贴等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更为灵活。

  五是制定优待红军系列法律文件。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红军问题的决议案》《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法律文件,这些文件从保障红军及其家属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待遇着手,对红军及其家属的劳动、求学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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