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获刑的犯罪分子,出狱后佩戴电子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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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6: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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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妇女报,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介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将建议系统性修订刑法,加重特殊职责人员定罪量刑,增设特别监管措施一节,构建预防再犯长效机制,向社会传递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坚不可摧的意志,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有力、精确的法律武器,切实守护每一个孩子的安全与未来。

方燕建议,严惩特殊职责人员犯罪,填补量刑阶梯空白。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三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对被害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这样就可以将“特殊职责人员”身份与“奸淫10-14周岁幼女”这一行为结合,明确规定为与“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轮奸”等并列的法定加重情节。一旦符合,直接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幅度,完善了针对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阶梯式加重处罚体系。

此外,在刑法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九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特别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决定与措施,配套修订假释限制条款。对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再犯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同时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佩戴电子定位装置,接受不超过十年或更长期限的动态监控。

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辑:闫嘉欣

责编: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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