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是时代的产物,新时代的信托业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信托业发展之路。信托机制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促进社会财富流转是信托基本制度功能的体现。
新的历史使命
1979年,新中国信托业诞生,服务于改革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的需要。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旨在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个人、机构和社会的各类财富管理行为,但信托业的行业功能主要体现在投资、融资业务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在发生系统变革,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维护社会稳定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信托业肩负的使命和信托制度功能提出了新要求。信托机制在调整产权结构、优化财富配置,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的历史阶段,信托业当勇立潮头,发挥信托机制特有的功能作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3年,《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发布,指导信托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实践证明,我国信托业已经超越作为一般资产管理机构的功能与价值,在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托机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信托机制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首先,促进社会财富流转是信托基本制度功能的体现。在信托结构中,财产所有权归属与财产收益分离,财产的控制权、管理权和受益权可以灵活设计,实现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流转,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财产上的权利分离,赋予了信托特殊的权利转换优势。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各类不同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转换为包含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权益凭证。这种权利的转换,可以在金融领域发挥作用,也可以在民事活动和公益慈善活动中广为应用。
信托机制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功能构建了社会财富流转的信任基础,为信托当事人创设了一个安全、可信的活动载体。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可以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管理,防范与其固有财产混同的风险,降低财富流转中的信用风险和交易成本。在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可以满足委托人的财富跨代传承与长期规划需求,实现社会财富的纵向流转。对于受托人,信托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发挥其专业管理能力和信托财产的集约化运作优势,将静态的财产转化为富有活力的长期资本,实现财产的流转增值和优化配置。
其次,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是信托活动的价值目标。信托制度是一种他益安排,其中包含了委托人的价值期许和精神寄托。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我国古代范氏义庄的族产制度,具备了现代信托制度的基本属性。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时,都会表达自己在济困、教育、祭祀、信仰方面的目的和追求。公益慈善信托是第三次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将成为我国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新生力量。家族信托在法律结构上是家庭体系内的纵向财富分配,但其实施效果具有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传统的遗嘱继承或遗赠,主要是基于姻亲关系的一元化标准分配,具有一次性静态分配的特点。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多元标准的动态分配,根据家风家教、后代职业规划、家族产业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贡献度等要求分配家庭财富。家族慈善信托中,参与第三次分配是家庭财富分配的一种方式。
最后,参与社会治理是信托业发挥信托机制的功能优势、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有的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在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服务信托自行安排公共服务需求,缓解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压力。例如,在养老领域、困难群体关爱等方面,可以设计养老服务信托、特殊需要信托、任意监护信托、福祉信托等产品。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是我国信托业的一项开创性探索,其经济与社会价值超越风险处置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将困境企业或破产企业风险处置的危机博弈转化为各方多赢、规范有序的制度过程,既是一种风险化解与处置方式,又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有助于平稳化解存量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家族信托也具有社会治理功能。新时代家庭建设是我国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族信托有助于解决子女教育、养老、特殊需要的家庭支持等问题,传承家风家教,优化家庭治理,维护家庭和谐。
充分发挥行业的功能价值
完善信托制度,优化治理结构,提升专业能力本领,加强信托文化建设,是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其中,信托制度建设尤其具有根本性和迫切性。《信托法》的制定,考虑了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经过20多年发展,社会的财富结构、人口构成、人们的观念认识、产业结构与社会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信托活动也出现了新变化。信托财产形态、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法、受益人安排等都带有新时代的特征。信托活动实践对信托制度提出了新需求。《信托法》部分重要条款在理解上可能存在歧义,影响了信托活动开展。《信托法》的调整范围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考虑科技金融、数字金融、资产服务信托等一些新型信托活动需求,根据财产形态、信用保障、负债结构方面的新特点,对信托制度中关于信托财产类型、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法、受托人责任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仅仅依赖于一般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甚至行政法规,已不能有效规范和调整这些新型信托活动。
在信托制度建设方面,健全信托配套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制度。作为一种民事特别法,与我国现行的民事、商事、行政等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内容。信托配套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协调信托制度与现行制度体系矛盾或冲突的方面。例如,信托设立时的财产过户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我国的立法工作一向高度重视法律配套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进行信托配套制度立法,是增强信托制度立法的整体性、协同性与时效性的重要保障。
在信托配套制度中,信托税收制度具有特殊性。由于信托活动的特殊法律结构,信托具有天然的税收筹划功能。在信托发展史上,也一度被用于避税甚至逃税。但是,随着经济和立法发展,各国都在限制信托的避税功能。IT科技、数字技术发展,更进一步使得逃避税收监管的信托活动无处遁形。因此,各国越来越重视发挥信托税收制度的调控功能。通过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调整,将信托活动引向引导产业结构升级、鼓励科技创新、调节收入分配、助力社会治理等领域。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就是运用了信托税收机制的正向引导功能,推动社会补充养老和银行业信贷资产流动化发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赋予一些信托活动公平的税收待遇,例如,公益慈善信托享有与慈善捐赠同等的税收政策。可以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原则,赋予一些信托活动不被多重征税、增加税负的正常税收待遇,例如,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等。
作者:李宪明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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