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审计机构及两注会被警示 大信所及索保国、薛峰因多项审计问题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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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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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7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及该所注册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处罚源于上述机构及人员在执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审计过程暴露六大问题

重庆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大信所及索保国、薛峰在赛力斯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收入确认时点把控不严:未关注公司内销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导致的收入跨期问题,可能影响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2. 运输服务收入处理存疑:未审慎评价运输服务收入会计处理方法的恰当性与一致性,未能确保会计政策执行的连贯性。
  3. 收入确认规范性不足:未发现公司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的情况,审计程序未能有效识别潜在风险。
  4.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函证存在的异常迹象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且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5. 存货跌价准备审核缺失: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审核底稿中未见对可变现净值合理性的核查记录,存货跌价测试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6. 专家工作底稿记录不全: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底稿记录未能充分反映相关过程及结论,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

违反多项审计准则及信披规定

重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等多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审计机构勤勉尽责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大信所及签字会计师索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相关机构及人员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大信所及索保国、薛峰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审计机构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关键作用,也为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敲响警钟,需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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