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0 证券简称:巍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潘强彪先生、高级管理人员任安立先生、冯超军先生、周洪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和持有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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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潘强彪先生、高级管理人员任安立先生、冯超军先生、周洪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拟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和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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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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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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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若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潘强彪先生、高级管理人员任安立先生、冯超军先生、周洪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主体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主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承诺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