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日前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私募行业监管从“重准入”转向“重过程”,是私募行业监管的制度性跃迁。
从内容来看,《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全面细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并针对私募证券及股权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设置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
其中,《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等。
针对私募证券及股权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办法》设置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比如,私募证券基金要求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信息。
此外,《办法》还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各相关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实现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记者表示,《办法》通过刚性约束压实信披责任,将信息不对称这一行业顽疾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力。不仅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透明义务,更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机制,使投资者能实时掌握基金动态,增强信任、吸引长期资本。
在田利辉看来,《办法》最值得关注的是“穿透披露”“风险揭示”和“处罚力度”。穿透披露直击私募嵌套“看不透”的顽疾,要求披露底层资产情况,让多层结构下的资金去向真正实现“阳光化”,这是对信息不对称的根本性破解。风险揭示强调对复杂产品、关联交易、衍生品投资等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将“卖者有责”落实到每一个风险点上。处罚力度的显著提升则释放了“零容忍”的清晰信号,用法治刚性倒逼相关机构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规范。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有关人士则对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运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应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营成本,这有助于加速市场出清,让不合规、能力弱的机构自然退出,为真正专注合规运作的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该人士还表示,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充分尊重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运作特征和投资逻辑,是监管科学性和精准性的重要体现。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让投资者“看得清”,股权基金投资者不必被高频的净值波动所困扰,而是能定期了解底层项目的进展,证券基金投资者则可以及时掌握资产净值和风险状况;另一方面,让管理人“减负担”,不同类型机构可以依据自身特点履行义务,降低了不必要的合规成本,使监管要求与业务实际更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