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博物馆发展条例(草案)
创始人
2026-03-02 01:29:29
0

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成都市博物馆发展条例(草案)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征求《成都市博物馆发展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博物馆发展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修改建议。

1.在成都人大网站“服务互动”的“立法项目及法规(草案)意见征集”栏目中填写意见,网址http://www.cdrd.gov.cn。

2.电子邮件请发送到电子邮箱srdfgw@163.com,书面来信请寄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邮政编码为610041。

3.传真至028-61881222。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2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规范与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规划、建设、促进、保障、规范、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基本遵循)

本市博物馆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大众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博物馆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文化供给、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博物馆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博物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博物馆发展工作。

第五条(行业组织)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运行评估、咨询指导、交流合作以及业务培训等,促进博物馆行业资源开放共享,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六条(表彰奖励)

对博物馆发展作出以下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设立的博物馆产生重大正面社会影响的;

(二)在博物馆藏品征集、保护研究、陈列展览、活化利用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向国有博物馆捐赠重要文物和资料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引领)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博物馆发展纳入文旅发展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评估、严格标准,立足本市自然、历史、文化、科技等资源,构建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主题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充分彰显古蜀文明、三国文化、诗歌文化、水利文化、交子文化、红色文化、美食文化、大熊猫文化等的独特魅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资源禀赋、保障能力、文化需求,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设立博物馆,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八条(资源利用)

鼓励利用工业遗产、历史建筑、遗址遗迹等资源设立工业、科技、区域民俗文化等博物馆,支持在文化资源丰厚区域建设博物馆集群聚落。

鼓励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商业综合体、功能园区及城市“金角银边”等,打造社区(小微)博物馆或开展特色展览展示,推动馆城联动,与城市公共空间和消费空间深度融合。

第九条(配套设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博物馆周边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服务配套,改善安全、卫生等环境状况。

第十条(智慧博物馆)

大力发展智慧博物馆,推动博物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智慧保护、管理、展示、服务水平,打造数字体验新场景。

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博物馆建设。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一条(政策支持)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博物馆发展促进政策,采取场租优惠、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博物馆发展。深化国有博物馆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和支持博物馆创建国家级博物馆,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博物馆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藏品征集、年度展览等所需经费纳入博物馆预算管理,给予必要保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

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税收优惠)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博物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分别向土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和人民政府申请税收减免。

第十四条(发展基金)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发展基金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博物馆发展基金应当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主要用于支持博物馆藏品征集、学术研究、展览提升、教育推广、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十五条(人才发展)

市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博物馆人才引育,将博物馆人才纳入人才分类目录,建立资助、补贴以及岗位专项培训等制度,鼓励博物馆培养行业优秀人才。

鼓励博物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培育博物馆人才。

第十六条(科学研究)

市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优化科学研究的贡献奖励和收入分配,支持博物馆开展科学研究。

鼓励博物馆与高校、科研院所、市场主体等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馆藏文物保护、陈列展示、公众服务、智慧博物馆等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文创开发)

市和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绩效激励机制。

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创产品,打造特色文博系列品牌。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

博物馆应当加强馆藏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博物馆依法享有对本馆藏品进行数字化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交流合作)

依托国际组织、友好城市等合作平台,建立博物馆国际交流合作长效机制,支持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外事、外资、外经、外贸、外宣等活动,促进文化交流互鉴。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为符合条件的进出境展览品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博物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支持博物馆通过学术研讨、人才培训、联合办展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城市馆际交流与合作。

推动博物馆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与重庆和德阳、眉山、资阳等地在博物馆领域开展深度交流与合作。

完善市和县(市、区)博物馆资源共享、协作和帮扶机制,促进博物馆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十条(融合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博物馆纳入精品旅游线路中宣传推广,促进博物馆和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融合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申报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

第二十一条(孵化培育)

市和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博物馆孵化培育机制,将具备部分博物馆功能、尚未达到登记备案条件的社会机构,纳入行业指导。

第四章 规范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设立、变更与终止)

博物馆应当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同时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治理结构)

博物馆应当依法建立以理事会(董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咨询机制。

第二十四条(藏品征集)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国有博物馆优化征藏体系,通过依法征集、购买、接受捐赠、交换、调拨等方式拓展藏品来源。

博物馆接受捐赠前,应审查拟捐赠物品的来源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馆藏范围,不得接受来源不明的捐赠。接受捐赠应签订协议、出具凭证,加强受赠品管理和利用,定期公布受赠目录,保障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藏品管理)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博物馆自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新取得的藏品应在正式入藏后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严禁违规将博物馆藏品退出馆藏。

博物馆应有序开展馆藏文物鉴定和定级工作,分级建立文物档案,并报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藏品保护与利用)

博物馆应当按照藏品实际保存状况制定藏品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材质脆弱、濒危的珍贵藏品。

国有博物馆之间可借用馆藏文物举办展览,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依法向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安全)

博物馆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具备确保藏品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演练。

市和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及公安、应急、消防救援、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检查博物馆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展览举办)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藏品文化内涵,提高陈列展览的文化品质和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博物馆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加强藏品研究和解读,更新常设展览,举办高品质特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览品牌。

第二十九条(展览审批备案)

市和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博物馆举办文物出境展览、进境展览和涉外文化艺术展览等其他展览的,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在陈列展览开幕之日10个工作日前,市属国有博物馆应当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其余博物馆应当向展览举办地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开放服务)

国有博物馆应当按规定对公众开放,闭馆前应当提前公示。尚不能实行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符合相关政策的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在售票场所公示优惠对象和标准。

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鼓励博物馆实行延时开放、夜间开放,打造文化消费新场景。

第三十一条(场馆秩序)

博物馆参观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护博物馆的展品、设备、设施,不得损毁;

(二)服从博物馆的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博物馆内追逐打闹、高声喧哗;

(三)未经允许,不得在展厅内使用专业大型设备摄像或者使用闪光灯拍摄;

(四)不得将动物带入博物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博物馆明示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利用博物馆公共资源误导观众、损害公共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讲解服务)

博物馆应当为参观人员提供讲解服务,规范讲解内容,提升讲解水平。鼓励博物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分众化讲解和无障碍观展服务,提升各类人群参观体验。

鼓励博物馆引入社会机构和人员补充博物馆讲解和研学服务,建立完善准入和监管机制,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动态评估等方式,推动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

鼓励博物馆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学校等的合作,组织志愿者参与博物馆的宣传、导览等日常运行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社教活动)

博物馆应当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开放社会教育课程。

市和县(市、区)宣传、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支持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与博物馆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申报爱国主义教育、研学实践、科普教育等基地。

第三十五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 2020年1月19日,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了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的出厂评审。目前...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美景丧失理想信念...
《大江大河2》剧组暂停拍摄工作... 搜狐娱乐讯 今天下午,《大江大河2》剧组发布公告,称当前防控疫情是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避免剧组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