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失信“黑名单”见成效,环境监测也可借鉴信用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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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20: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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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

转自:中国环境报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2025年下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两名环评编制人员因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禁止从业五年并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通过对环评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有效维护了环评服务市场秩序。

当前,环评信用管理模式已成为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有效补充。与行政处罚处理具体违法行为人不同,环评信用管理强化了对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监督管理。在行政处罚“一事一罚”的基础上,“黑名单”通报更加侧重对企业及具体责任人的“信誉罚”,通过实名通报、信用平台公开曝光等形式,降低相关对象的商业信誉,倒逼各环评机构加强人员环评行为管理。当前,以环评审批为管理基础,以环评抽查为重要补充,通过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环评信用管理等措施,对于环评行为的立体化约束机制已初步形成,有效保障了环评工作质量。

同为环境第三方服务工作,环境监测管理也亟须推进信用管理工作。今年开始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等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工作要求尚未明确。对此,笔者认为,可借鉴环评信用管理模式,及时制定配套管理文件,明确环境监测单位及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扣分周期、失信处罚结果运用等具体要求,确保信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统一的全国信用平台是确保信用监管结果落到实处的关键。在环评信用管理上,生态环境部建设了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确保失信人员信息全国可查、失信人员无所遁形。笔者建议,要积极推进全国监测信用大平台建设,实现监测失信信息一网共享、一体运用,确保信用管理落到实处。此外,还要建立失信信息修复制度。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在强调失信惩戒的同时,更加注重失信行为的动态管理,促进失信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可对照当前信用管理动态化、监管差异化的要求,同步明确失信修复机制,将恶意违法与管理过失区分开来,将拒不履职者与积极修复者区分开来,积极营造“失信者人恶之,守信者人敬之,诚信者人爱之”良好氛围,推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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