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遗产,还要“父债子偿”吗?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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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2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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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父债子偿”,被认为是“传统”,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宜兴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在判令继承人偿还房款的同时,也为未成年子女保留了一定的遗产份额。

2019年9月,余立从老许夫妇处以60.36万元购得房产一处,一年半后,又将该房产出售给田华。田华付款后发现,该房屋早被法院查封,进入执行阶段,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余立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田华诉请。

余立向田华返还房款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许夫妇解除购房合同并归还房款60.36万元。诉讼中,余立得知老许已于2024年1月因病身故,他的母亲早在2013年去世,故余立要求老许妻子、父亲及三子女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归还房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许从案外人老林处购得该房屋,因不想缴纳过户税费,一直未做权属变更登记。后来,因原房主牵涉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

审理过程中,老许父亲、妻子、儿子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老许妻子陈述其没有工作收入,生活均靠老许父亲的退休工资资助。

法院认为,在老许夫妇与余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确实处于被查封状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余立有权解除合同。虽案涉房屋系因案外人老林涉及债务被查封,但在该案中,老许夫妇作为出卖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许妻子也应对购房款承担退款责任。当然,老许妻子及其他继承人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后,也可向前任合同相对人即原房主主张违约责任。

另外,由于老许的另外两个子女尚未成年,根据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综合考虑老许妻子没有工作收入的情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应为两子女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余立与老许夫妇的购房合同解除,老许妻子退还购房款60.36万元;在老许遗产范围内为两名未成年子女保留16万元/人(按照每人1000元/月标准计算至成年)生活费,两子女在继承老许剩余遗产范围内返还购房款。

案件承办法官称,“父债子偿”并非绝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的,需在所得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承担的税款和债务。 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涉及未成年继承人,民法典明确规定,分割遗产时在清偿税款和债务的同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优先保障。

该案中,法官充分考量了老许妻子无固定收入、家庭主要依靠老许父亲退休金维持的实际情况,秉持“养老育幼”的司法原则,在老许的遗产范围内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他们成年前的生活保障。这既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欠债还钱”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其债务的“消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

同时,“父债子偿”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文中均为化名)

通讯员 闫文杞 王佳琦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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