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闻)
用户在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收盘前买入达华智能,并在2024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2月27日晚间,达华智能(002512.SZ)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1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达华智能同日表示,自2026年3月3日(星期二)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达华智能”变更为“ST达华”;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512”;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告知书》显示,达华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日,达华智能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794,99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7%。202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与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达华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公司至今未披露。
二、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达华智能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三、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达华智能2023年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61,116,316.18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3%。达华智能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福米模组项目未能正确核算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4,645,844.46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99%。上述事项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利润85,762,160.64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32%,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7日,达华智能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虚增利润事项作出差错更正。
福建证监局表示,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福建证监局表示,对达华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同时,时任达华智能董事长、总经理陈融圣,时任达华智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高利,时任达华智能董事、财务总监王景雨,时任达华智能董事、总经理曾忠诚,时任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启清均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以350万元、280万元、250万元、220万元、8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达华智能(002512.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4年12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投资者可在同花顺APP搜索“维权平台”找到报名入口参与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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