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要预留充足共享单车停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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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0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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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吴劲松报道 近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履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履行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和停放设施配套维护的管理责任;科学划定允许、限制、禁止停放区域,在新建居住区、商业区、公共交通场站等项目规划建设中,督促预留充足的共享单车停放设施。

  针对车辆乱停乱放问题,《通知》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停放空间规划与设施配套。依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和出行需求,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科学划定允许、限制、禁止停放区域,重点在交通枢纽、商业街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优化施划停放点位,明确标识标线,将停放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禁止在盲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及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区域设置停放点位;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新建居住区、商业区、公共交通场站等项目规划建设中,督促预留充足的共享单车停放设施。

  《通知》明确,强化停放秩序监管执法,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重点整治商业街区、地铁站周边、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等区域车辆淤积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占用公共空间的车辆,并结合大数据分析建立重点区域定期清理调度机制,确保停放秩序规范、运行正常。健全完善设施维护与协同配合机制,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标识标线及停放设施。参与牵头部门组织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将停放秩序管理情况按规定反馈至牵头部门,作为企业退出、配额调整的参考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共享单车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不得变相设置特许经营权,严禁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空间占用费等名义向共享单车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通过流水分成、产业配套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确保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进入市场。同时,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负责、责权利对等,结合共享单车运营实际与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积极推动形成与运营规模相适配的城市建设管理保障机制,合理统筹相关建设管理投入与可持续运营机制协调发展,切实减轻基层债务风险和压力,推动实现行业规范发展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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