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6-010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2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顶洋路北东方锆业园综合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庆飞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4人,代表股份225,106,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6,267,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6人,代表股份18,838,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81人,代表股份25,749,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911,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6人,代表股份18,838,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1,147,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4%;反对1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2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40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78%;反对1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4%;弃权2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19%。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2,373,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61%;反对2,5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8%;弃权220,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7,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884%;反对2,5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7%;弃权220,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郭佳、李莎莎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