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次日披露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7月26日至2026年1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交易行为均未发生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其交易行为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并未获知或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2月2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园区双江道62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志峰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以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谢志峰、钟志超、王昕;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谢铁根、谢辉宗、张莹、盛黎明、张跃进、李真。
2. 董事会秘书谢昭庭出席本次股东会。
高管全部列席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列席的高管:谢志峰、钟志超、艾志刚、谢昭庭;以视频方式列席的高管:谢志钦、张祁明、谢志杰、谢志超。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特别决议议案:1、2、3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4.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芳、刘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