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社会救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去年6月初次审议之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反馈称,救助审核、公示环节需收集使用大量个人信息,一旦处理失当,极易侵害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这一现实关切,在立法修改中得到充分回应。
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根据“必要”原则,将申请社会救助时需要报告的信息限定为“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
无阳光,则难言公平,但是社会救助的初衷是扶危济困,让不幸者共享社会成果,所以绝不能让受助者在羞耻中接受帮助,不能以信息 “裸奔” 换取保障。
近年来,多地因救助公示不当引发了不少的争议。此前某地村委会在公示低保名单等事项时,直接将相关村民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等敏感信息予以公开,导致2000余条村民信息“裸奔”。还有一些地方,甚至刚刚公示了被资助对象的个人信息,诈骗电话就打了进来。
一些学校的资助公示,让处于青春敏感期的学生感觉自己成了学校里的“透明人”,常处于被指指点点的困境当中。此前个别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公平阳光”,甚至让申请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以及在班级内部搞评议,引发了受助者严重的反感,也影响了社会救助的信誉。这种不适当的公示让那些生活有困难的对象,因为害怕隐私被曝光而顾虑重重,不敢申请,从而违背了制度初衷。
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做到阳光透明,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要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两者不可偏废。这正是社会救助法在立法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之处。目前的草案综合了多方的意见、反馈,以“必要”原则划定边界,将申请社会救助时需要报告的信息限定为“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即,和申请无关的信息不用申报,更不能公示。
草案还坚持了相关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正当”原则,与此前相关立法衔接。民法典明确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安全法也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特别是生物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社会救助工作当中,收集、使用、公示受资助者的个人信息时,将严格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人格尊严,公示范围做必要限缩、公示内容坚持“最少必要”,让救助公开不侵犯隐私、程序公正不伤害尊严,同时也能保障公示的信息“够用”。
为社会救助立法,是对我国社会救助实践成果的系统性总结,推动社会救助领域实现良法善治,必须平衡公平与隐私、透明与尊严。社会救助行为不仅是物质的托底、制度性的赋能,更是对尊严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