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时一见倾心,入住后却成了“蘑菇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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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2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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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治日报

看房时一见倾心,入住后却发现“霉菌丛生”,墙上甚至长出了蘑菇,卫生间漏水无法使用……在上海打拼的李女士和老公从第三方平台满心欢喜租下的“爱巢”,却成了一间“蘑菇屋”。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出租方赔偿租客各项损失5000余元。本案主审法官、闵行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一级法官陈淋清指出,出租人将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问题的房屋出租,已构成对合同核心“适租”义务的违反,看房时未被发现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租来的房子长出蘑菇

2023年6月,李女士和丈夫打算租一套条件好一些的房子。通过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介绍,他们看中了即将退租的一套两居室。

当时,房屋内还住着上一家租客,房间里堆满了自购的家具。虽然没能看到房屋全貌,但户型格局和整体装修风格让李女士十分满意。当天她便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按照“押一付三”的标准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

然而,当收房那天到来,上一家租客的家具搬空后,眼前的景象让李女士夫妇傻了眼:卧室和阳台的墙面上,大片大片的霉斑清晰可见,壁纸已经脱落,正值梅雨季,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霉味。更令人震惊的是,墙角处竟然还长出了蘑菇。与此同时,卫生间的防水层也失效了,需要拆除重装,短期内无法使用。

为此,李女士多次联系物业管理公司,对方虽然答应处理,但墙面维修进度缓慢,从报修到墙面基本完工,整整花了12天。为降低粉刷污染,李女士自己购买了墙面修复的涂料。卫生间维修的那两天,房屋完全无法使用,她不得不自费住进酒店。

维修结束后,李女士认为,这段时间的损失不该由自己承担,物业管理公司应减免维修期间的12天租金和服务费,并赔偿她垫付的涂料费、保洁费以及酒店住宿费,共计5000余元。但物业公司认为,李女士在签约前已经看过房子,应该对房屋状况知情,墙面问题不影响居住,只同意赔偿卫生间维修那两天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看过房不是免责事由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租客看过房,出租人是否还需要对隐藏的瑕疵负责?

物业公司辩称,李女士在签约前已经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的状况是认可的。墙面发霉属于一般性瑕疵,并不影响整体居住,公司已经配合进行了维修,因此只认可卫生间维修那两天对李女士造成了影响,对于其他时间段及自行支付的费用不予认可。

李女士则表示,看房时房间里堆满了上一家租客的家具,把墙面遮挡得严严实实,根本看不到背后的霉变情况。如果当时就知道墙上长蘑菇、卫生间漏水,她无论如何也不会租下这套房子。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居住环境,是出租人的核心义务。这不仅包括提供功能完备的设施,还要保证房屋不危及承租人的健康和安全。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墙面的霉变维修,还是卫生间的整体翻修,都对李女士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干扰。

“从医学常识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来看,房间内滋生霉菌、长出蘑菇,显然不符合基本的居住卫生标准。”陈淋清表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提供健康、安全居住环境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看房即免责”的抗辩,法院明确予以驳回。法院认为,李女士看房时,房屋内堆满家具,客观上遮挡和掩盖了墙面霉变等严重问题。作为普通租客,在短暂的看房过程中难以全面发现这类隐藏瑕疵,这符合情理。如果仅仅因为租客看过房,就推定她自愿接受所有既存的,尤其是影响健康安全的重大瑕疵,从而免除出租人本应承担的根本性合同义务,于法不符。

鉴于双方都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李女士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以维修或减少租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房屋瑕疵的严重程度、维修影响的范围和时间,李女士主张的5000余元费用确有必要且符合市场价格,属于合理范围。

最终,闵行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5000余元。

“适租”义务不能打折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房屋租赁的行业管理规范,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房屋,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等基本的居住条件,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

“出租人的‘适租’义务是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核心。通俗地讲,‘适租’义务就是出租人必须保证房子能住人,而且是能安心地住人。”陈淋清表示,像本案中这样,墙面大面积霉变、壁纸脱落、卫生间漏水,甚至长出蘑菇,显然已经危及承租人的健康和正常生活,这就违反了合同的核心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七百三十一条之精神,上述霉变瑕疵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承租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蘑菇屋”的状况已实质性破坏了这一核心目的。因此,承租人在出租人完成有效维修、恢复房屋适住状态前,有权拒绝接受房屋或要求减免租金。

“李女士提出的诉求是十分合理的,仅仅是填平自己的实际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陈淋清表示,本案中,李女士因为出租人的违约行为,被迫奔波、住酒店,其损失和不便是实实在在的。

值得肯定的是,李女士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都比较强。发现房屋霉变后,她便拍照联系物业管理公司,聊天记录全程“有图有真相”,为后期诉讼维权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

陈淋清提醒,对于承租人而言,签约前应仔细检查并可拍照录像留存。若入住后发现有严重影响居住的瑕疵,也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固定证据,以便后续友好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出租人而言,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卫生达标、功能完好,如无渗漏霉变、水电厨卫可用等。房屋交付前,应主动排查隐患并维修;交付后对承租人的维修诉求应及时响应并处理。须知,诚信履约是避免纠纷、建立口碑的基石。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海燕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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