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法经兵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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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9: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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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需着力完善规则、强化协同、提升能力、优化监督与数据应用,切实提升执法统一性。

推进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是破除地方保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环节。当前,统一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仍面临规则不一、基层能力薄弱、跨域协同不畅、保障不均、监督与数据支撑不足等深层矛盾。下一步需着力完善规则、强化协同、提升能力、优化监督与数据应用,切实提升执法统一性。

当前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的基本面

1.执法体制完成整合,形成统一管理架构。根据2018年启动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分散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等,被统一整合至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全国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已全面完成,实现了执法主体、事权与组织的统一,为从根本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

2.重点领域执法常态化,案件查处覆盖主要违法类型。针对民生领域、数字经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已实现常态化,针对“内卷式”竞争等新问题能及时作出回应。《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4)》显示,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纵深推进,在医药领域,执法行动推动涉案药品降价62%;在机动车检测领域,执法行动有效降低了群众生活成本和经营主体负担;在数字经济领域,督导阿里巴巴、美团、知网等进行整改,切实维护了该领域的竞争秩序。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推动网络货运、移动电源、新能源汽车、光伏等重点领域市场竞争从“无序内耗”向“提质向优”转型。

3.跨区域与跨部门协作机制付诸实践,在特定区域形成固定模式。为应对跨区域违法,制度化协作已进入实操。长三角等区域已建立包含线索通报、证据互认、联合办案等要素的协作机制,在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在部门协作层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主要载体,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占比逐步提高,协同监管正从试点探索向常规工作转变。

4.执法程序趋于规范,信息化工具辅助办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从立案、调查、审核、决定到执行的全流程要求。与之配套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旨在统一办案尺度和文书规范。同时,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已成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工作制度。在技术应用层面,移动执法终端、统一的执法办案系统在基层的配备率和使用率提升。执法人员可通过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录入、法律法规查询、文书制作与审批,实现了执法过程的电子化记录和部分流程的线上办理。

5.执法资源获得基础性配置,实际保障水平存在客观差异。执法工作具备基本的人力和经费保障,全国性业务培训定期开展。然而,基层执法资源与任务量的矛盾突出,县级部门普遍面临监管体量巨大与执法人员数量有限的压力。同时,执法车辆、检测设备、信息化投入及专业人员配置在地区间、层级间存在差异,这种资源分布不均衡是制约执法效能整体提升的现实因素。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挑战

1.市场规则与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同案不同罚”现象影响执法统一性。一是地方保护以隐蔽形式存在。一些地方通过制定特殊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或招标条件,变相设置准入壁垒,对外地经营者构成歧视。二是行政裁量基准尚未完全统一。各地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尺度不一,导致在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为处理上,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增加了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性风险。三是新兴领域规则供给滞后。对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全国统一的监管细则和认定标准缺失,基层执法缺乏清晰指引,易产生管辖和定性争议。

2.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运行不畅,难以有效应对跨区域违法行为。一是案件管辖与移交程序复杂,跨区域案件常因管辖权争议而延误;二是证据互认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对电子证据、远程取证材料的认定规则不一致,影响证据效力;三是联合执法与执行难成常态,多为临时协调,缺乏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和统一的指挥调度机制。这导致跨区域执法联动性不足、响应速度慢、违法线索发现与追溯困难,一些跨区域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追究。

3.基层执法能力与监管任务不匹配,影响统一执法效能的“最后一公里”。当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对象数量庞大且业态日益复杂,但执法力量在数量与专业结构上均显不足。一方面,人员编制与监管体量严重失衡。县级部门人均监管户数居高不下,长期处于“小马拉大车”的超负荷状态。另一方面,专业能力出现结构性短板。机构整合后,原专业执法人员知识老化或流失,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监管又要求全新的专业知识。这种事务性工作繁重、专业性能力不足的矛盾,使得基层难以深度、精准地落实一些专业性强的监管要求,影响了统一执法标准和政策在最关键环节的有效传导与落地。

4.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仍待根治。一是部分执法行为仍存在与市场主体争利现象。根据2025年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通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仍是企业反映最为强烈的痛点,根源在于执法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执法活动与地方财政收入、部门经费保障等利益关联未完全剥离,影响了执法公信力。二是在“严管”与“善服”的执法尺度把握上存在实践困难。如何在守住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安全底线与在一般经营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之间精准平衡,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专业判断提出了高要求。实践中常出现“要么不敢管,要么一刀切”的尺度偏差,这既反映出原则性规定在应对复杂现实时面临的操作困境,也暴露出基层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

5.监管技术与数据支撑体系尚未完全打通,“信息孤岛”制约智慧监管效能。一是数据壁垒阻碍了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当前,各部门、各地区间的监管数据系统在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上尚未统一,导致数据共享渠道不畅、业务协同困难,使得全国一体化的智慧监管平台难以形成合力、发挥预期效能。二是限制了现代监管工具的应用深度。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风险预警、违法线索智能发现和跨区域案件关联分析等方面的应用因数据缺失而难以深入;另一方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于信用风险的分类监管等先进模式,也因数据无法跨部门、跨地域高效流转,难以实现真正的协同联动,削弱了对市场秩序进行整体洞察和系统治理的能力。

强化全国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顶层设计与制度供给,构筑全国统一的市场规则基础。一是启动全国性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专项清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系统梳理并公开废止或修订那些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分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是加快重点领域执法标准的统一与细化。特别是在平台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及时出台全国统一的监管细则、违法行为认定指南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为基层执法提供清晰、稳定的预期。三是建立政策出台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机制。将防止市场分割评估作为涉市场主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必经程序,从源头预防损害统一大市场的规定出台。

2.深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构建高效顺畅的协同监管网络。第一,研究制定《跨区域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办法》。明确线索互告、证据互认、委托调查、联合办案等环节的具体程序、时限与责任,提升协作的规范性和刚性。第二,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试点设立实体化“区域执法协作中心”。负责日常协调、信息归集和重大案件督办,探索可复制的协同经验。第三,全面升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同功能。大幅提高跨部门联合抽查占比,并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跨区域联合抽查任务池,提升监管协同效率与威慑力,真正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管多区域”。

3.实施基层执法队伍专业化能力建设计划,夯实统一执法根基。一是推动执法资源动态精准配置。研究建立以监管对象数量、类型和风险等级为核心的执法资源核定模型,推动编制、经费、装备等资源向任务重、风险高的基层一线倾斜。二是启动专业化执法人才“强基”计划。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依托国家级和省级基地,对反垄断、知识产权、特种设备等关键领域执法骨干进行系统化、实战化培训与资格认证。三是探索“综合执法网格+专业支撑模块”的基层运行新模式。在保持综合执法框架下,确保专业性强的案件和疑难问题能获得县级及以上专业力量的即时、有效支撑。

4.健全执法行为全链条监督体系,根治执法不规范顽疾。一是利用全国统一执法办案系统构建智能预警平台。对处罚畸轻畸重、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办案周期异常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与线上督察。二是优化执法绩效考核指标。大幅降低“罚没款数额”等指标权重,重点考核执法程序合规率、行政复议诉讼败诉率、市场主体满意度及促进统一市场建设的实际成效。三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查实的“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地方保护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到人,并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

5.全力打通数据壁垒,建设智慧统一市场监管系统。一是将“国家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建设纳入重要规划。制定强制性数据归集、共享、安全标准,推动各级各部门监管数据全量、实时归集,夯实智慧监管数据底座。二是基于统一数据资源开发部署全国一体化风险智能监测预警模型。实现对垄断风险、食品安全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区域性违法风险的早期发现、智能研判与精准推送。三是推动监管模式从“被动响应处置”向“主动预警干预”转型。让数据深度驱动“双随机”任务生成、信用分类评价、跨域案件协查等核心业务,提升监管的预见性、精准性和协同性。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傅小鸥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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