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家庭关系有时会变得复杂。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女性在女儿出生后不久便将其送养给另一家庭,这一行为持续了15年。在这段时间里,被收养的女孩与养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系,并且养父母已经为她的成长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然而,在女孩15岁时,她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要求重新获得对女儿的抚养权。这一要求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在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孩子的意愿、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以及双方父母的行为。法院认为,考虑到孩子已经在养父母家中生活了15年,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养父母未能提供良好的照顾或存在任何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生父母的请求,强调了维护孩子现有稳定生活环境的重要性。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以确保其能够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同时,它也提醒我们,在决定是否送养子女之前,应当慎重考虑所有可能的影响,并寻求专业的咨询和支持。
15年前,家住镇江市丹徒区的冯女士收养了一名出生不到一周的女婴。15年后,孩子的生父母将冯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2024年6月,丹徒法院一审支持了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2009年,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婴。夫妻俩已有两个孩子,抚养第三个孩子较为困难,决定将小女儿送给别人抚养。通过村办工厂负责人介绍,冯女士夫妇收养了这名女婴,但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9年,冯女士与程先生离婚,约定女儿小媛由程先生抚养。两年后,冯女士通过法院变更了小媛的抚养权,小媛由她抚养,程先生承担部分费用。之后,双方因抚养费和债务问题产生矛盾。程先生联系到穆某、胡某,并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亲子检测,结果显示穆某夫妇是小媛的生物学父母。随后,穆某、胡某将冯女士和程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2024年6月,丹徒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小媛被收养时冯女士不符合年满30周岁的收养条件,且未向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她对小媛悉心照顾多年,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程先生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违法,亲子检测结论不应采信。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自2009年起抚养小媛,家庭关系稳定。穆某、胡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且鉴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考虑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法院认为穆某、胡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2025年2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穆某、胡某的诉讼请求。
冯女士对终审结果表示非常激动,她表示会一如既往地把小媛当成亲生女儿一样,让孩子平安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