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彭某(女)与被告方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5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名女儿均由方某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彭某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仅5个月,彭某以“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愿、方某阻碍探视、方某无业且系被执行人,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情况,彭某与方某的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审理过程中,闽清法院依法征询了大女儿的意愿,其未拒绝跟随方某生活,同时表示了不愿与妹妹分开的意愿。两姐妹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关于方某经济状况和债务问题,法院查明,其债务问题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在离婚时对此知情。且方某在2023年至2025年间有持续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其父亲及妹妹等家庭成员亦承诺愿意在经济上给予方某抚养支持和帮助。
法院认为,彭某起诉与离婚仅隔5个月,与离婚时相比,方某的抚养条件并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彭某提出的各项理由均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充分依据,故依法驳回了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于彭某提出的探望权问题,法院明确,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方某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协助义务,双方应当妥善沟通处理探视事宜,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