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再次提醒我们安全驾驶的重要性。据报道,一名男子在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幸遭遇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最终因伤势过重而不幸去世。尽管事故的具体原因尚待调查,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名男子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行为,是导致其在事故中受到更严重伤害并最终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判定责任时,法院认定该名男子自身也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因为佩戴头盔可以显著降低头部受伤的风险。
这起悲剧性事件强调了遵守交通规则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重要性。即使是在非机动车上,佩戴合适的头盔也是保护个人安全的关键步骤。这一判决结果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潜在风险。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身亡,事发时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得到的赔偿会因此“打折”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6月20日傍晚,吴某驾驶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张某负同等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后,张某的妻子和儿子将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时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其系因自身存在过错而导致了损失的扩大,应当在商业险赔偿部分进行适当扣减。
承办法官与交警部门联系,得知交警部门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依据是: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吴某、张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与事故发生均有因果关系,双方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时,交警部门未考虑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因为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关联,死者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加重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从而适当减轻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死者较年轻,法院从人性化角度开展调解,最终,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承担5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佩戴安全头盔既是遵守交通法规的表现,也是对自身的保护,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时对头部的损伤。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以本案为鉴,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通讯员朱天晔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