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企业背书:百万保证金入局的信任陷阱
2019年,物流从业者赖先生因行业资质门槛,选择挂靠福建金某运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核心信任来源是背后的上市企业——合肥维某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运费垫付合作方,维某运通的“某歌诚信物流联盟”颇具行业知名度,这份背书让他误以为找到安全保障。
双方明确约定:赖先生与合伙人汪建勋以挂靠方式使用福建金某运通资质,承接重庆某实业公司物流业务,自负全部经营成本与风险;福建金某运通按开票金额5.5%收取服务费,核心义务是“根据托运方运费支付情况及时结算账款”;而维某运通则直接为其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保理垫付服务。合作初期,赖先生二人严格按要求分批次支付100万元保证金,该笔资金随即被转付给托运方作为前置保障,看似稳固的合作表象下,风险已悄然潜伏。
2019年上半年,合作很快出现裂痕:托运方重庆凯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不仅未按约支付运费,连赖先生二人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也迟迟未返还。福建金某运通虽与汪建勋签订确认书,明确了保证金的支付与转付事实,却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款项回笼。更让赖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同年11月12日,维某运通向汪建勋出具了一份《保理资金使用确认书》,载明截至2019年10月31日尚有125万余元未还保理款。后续赖先生发现,这份由上市企业出具的确认书竟存在明显瑕疵——既无对应的资金使用明细,签字环节也存在争议,完全不符合正常商业文件的规范,而这份有问题的文件,后续竟成了法院审理关联案件的“关键证据”。
二、回款到账遭拒付:上市企业关联方的履约背离
由于托运方重庆凯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长期拖欠款项拒不归还,福建金某运通作为赖先生二人的挂靠方,以名义承运人身份将凯某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胜诉。法院判令凯某某公司返还100万元保证金、支付270万余元运费及相应利息,但进入执行环节后,仅成功回款164万余元。可福建金某运通拿到这笔回款后,竟以“托运人未足额支付”为由,拒绝向实际经营者赖先生结算,也未还清保理资,现起诉保理资利息比本金高出三倍。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的规定,福建金某运通收取服务费后,“及时结算”是核心合同义务,不能以第三方违约抗辩。赖先生与福建金某运通的挂靠关系,与托运方拖欠运费属独立法律关系,其拒付行为已违反约定,侵害了赖先生的合法权益。
2022年8月,赖先生二人将福建金某运通及其唯一股东安徽金某运通诉至法院,同时追责背后的维某运通。而安徽金某运通作为福建金某运通的唯一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诉求为返还保证金、支付拖欠运费及利息。
一审判决支持返还100万元保证金,判令福建金某运通支付231万余元运费,安徽金某运通担责。但福建金某运通上诉后,2023年合肥中院二审改判,将运费大幅下调至26万余元,改判依据为用执行回款先抵扣保证金等费用。
此逻辑已背离合同约定与商业常识。保证金与运费性质不同,不应混同抵扣,且法院未明确后续回款分配规则。双方曾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因条款错误解除,和解失败,而维某运通始终置身事外。
三、全流程维权受阻:瑕疵证据定案与监督缺位
赖先生不服二审判决,2023年向安徽省某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25年,他又向合肥市某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得到的却是“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向安徽省某检察机关申请复查,同样遭到驳回。更让他绝望的是,在另一桩与维某运通相关的关联案件中,法院在他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庭、多次请求重新庭审被拒绝的情况下,正是仅凭维某运通那份无明细、签字存疑的瑕疵《保理资金使用确认书》定了案,即便他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
维权渠道持续收窄,2025年8月,赖先生通过安徽法院信访平台提交材料,材料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层层流转至一审法院后,后续进展始终模糊不清。2026年1月,他只能通过举报平台提交反馈材料,同时向相关部门邮寄材料,举报检察监督失职和法院程序违法问题,可截至目前,仍未得到任何明确的正面回应。
近七年里,赖先生的生活被纠纷彻底打乱。他投入百万保证金、承担全部风险,却在托运方违约后遭遇挂靠公司拒付、维某运通瑕疵证据导致的不公判决。走完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信访、举报全流程,仍未拿到应得款项。
四、结语
赖先生的核心诉求清晰明确:一是追究挂靠方福建金某运通的违约责任,其收取服务费后拒不履行结算义务,恶意侵占应支付给实际经营者的款项;二是追究上市企业维某运通的相关责任,其出具的有明显瑕疵的《保理资金使用确认书》,直接导致后续判决不公,作为合作背书方和服务提供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要求相关部门正视维权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违法和监督缺位问题,纠正不公判决。
赖先生遵守约定、投入巨资承担风险,却遭多方推诿与不公判决。他只为拿回应得资金,揭露企业侵害中小从业者权益的真相,期待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厘清责任、还他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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