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优化调整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内容
(一)扩大转公积金贷款模式
增加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模式。调整后转公积金贷款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但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定义调整为: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放开缴存职工本地限制,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调整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结清原商业贷款要求
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公积金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四)调整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3.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二、优化政策执行时间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和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业务过于集中,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的业务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6年2月28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6年6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做调整事项仍按《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