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26日讯 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披露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第三章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四节,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第四章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托管机构职责、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的职责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用语含义、解释权和实施安排。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