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永泰县检察院依法审结一起骗保案件。女子林某某的父亲张某某此前因交通事故受伤,林某某为其父报销医疗费用时,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25107.37元,最终慑于法律制裁,主动投案、全额退赃。鉴于林某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林敏)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