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例“抢夺方向盘案”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admin
2020-02-04 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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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青海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以抢夺方向盘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在西宁市城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经一审开庭审理,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载有乘客并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以撕扯驾驶员、抢夺方向盘、强行拔出车辆钥匙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并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发生后,省检察院第一时间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与西宁市检察院共同指导城北区检察院就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经听取听证人员对逮捕必要性及案件定性的充分讨论,通过综合考量,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对此案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办案机制。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颁布以来,我省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案件。

生命诚可贵,安全无小事!检察官呼吁大家文明乘车,安全出行,勿因一时冲动,触犯刑律,害人害己。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题为《青海首例“抢夺方向盘案”依法宣判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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