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雅与丈夫小林(均为化名)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在此期间,小林多次到小雅工作单位及住处附近威胁、辱骂甚至殴打小雅,还与小雅父亲发生争执并进行言语威胁,让小雅全家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小雅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求将近亲属纳入保护范围,还提交短信、微信截图、报警回执等在内的多项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些证据能证明小雅及其近亲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小林对小雅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小林骚扰、跟踪、接触小雅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小林进入小雅的现住所;禁止小林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雅及其近亲属;禁止小林在小雅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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