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福建四部门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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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8: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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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救护车管理,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号)的要求,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急函〔2025〕1084号),开展我省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及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非法救护车对社会的危害,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准确理解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意义。

《通知》提出,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及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握好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三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全力抓好各阶段的工作落实。

(一)自查自纠阶段。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为单位在国家统一搭建的救护车辆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开展清查工作(省属医院参加属地清查),完成救护车基础底数核查,于2025年12月25日前完成救护车全面核查,并在“共享平台”完成数据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共享平台”要求上传的材料中,各设区市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难点进行分类梳理、汇总剖析,明确整改重点任务、整改措施及责任部门,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在完成信息核查后,救护车二维码由“共享平台”自动生成,显示车牌号、车辆注册单位、车辆编号、投诉举报电话(由设区市统一)、救护车信息官方查询网页链接等信息。全省统一二维码样式、尺寸、颜色、喷涂位置等(另行下发),于2026年1月15日前完成核查通过的历史车辆二维码喷涂。新增车辆需在投入使用前完成二维码喷涂,方便公众扫码查询,强化社会监督。

(二)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做好面向公众宣传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依法依规查处。各地要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案件协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非法救护车的工作合力。各设区市要在现有非医疗转运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做好《通知》提出的“医疗照护转运”“一般转运服务”工作的衔接,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

(三)总结阶段。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报送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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