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间,胡某和杨某等人相约在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散场后,胡某和杨某同行返家。因二人都有饮酒,杨某本想找代驾驾驶自己的车辆,胡某却表示路途不远,由其驾驶即可。杨某便默认了胡某的提议,将自己管理使用的小型轿车交由胡某驾驶,并坐在副驾驶位同车随行。
随后,胡某在驾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闽侯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闽侯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2个月20日,并处罚金7000元。杨某因纵容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则车辆所有者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根据法条规定,危险驾驶罪的4种情形均需承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律责任,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葵 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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