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李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近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起诉书指控,李勇利用其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部综合技术处处长、钻井试油处处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钻井完井办主任,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副总裁,以及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6月,李勇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他转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后于2019年4月任中石化党组成员。2020年9月,李勇回到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24年3月,李勇被宣布落马,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
调查显示,李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多次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提拔调整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搞钱色交易。李勇毫无纪法底线,长期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境内办事、境外收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代理、产品销售、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