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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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09: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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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法治硬招”助民企破浪前行

27日下午,一项备受瞩目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福建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迈出了从政策扶持到法治保障的关键一步。

长乐一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科技特派员团队查看茉莉花长势。资料图片

破除“玻璃门”

让公平竞争阳光普照

长期以来,“认识偏见”与“市场准入限制”如同无形的“高墙”,让许多民营企业在参与竞争时感到“看得见、进不去”。《条例》精准聚焦于此,多维度、系统性发力。

《条例》开宗明义,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写入立法目的,并将“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爱拼会赢、诚信守法”的新时代福建企业家精神特质写入法规,这不仅是对闽商的高度肯定,更是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企业家、鼓励创新的鲜明导向。

《条例》提出“宽容民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出现的失误”,这一“容错机制”如同为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探索者系上了“安全带”,激励其放开手脚、大胆前行。

在强化公平竞争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比例,为“小船”提供了驶入“大港”的机会。同时,以列举方式禁止通过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限定特定资格条件等方式,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力图拆除那些或明或暗的“门槛”,让各类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条例》还创造性地为敢于担当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撑腰鼓劲,明确在服务民营经济组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为推进改革、先行先试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处理、减轻或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旨在激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大胆地为企业发展“开路”,营造“亲”“清”政商关系。

畅通“金融活水”

构建金融支持体系

“融资难、融资贵”是长期困扰民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心头之痛”。《条例》对症下药,构建了一个从政府引导到金融机构协同的金融支持体系。

政府扮演“引导员”和“护航者”的角色。《条例》规定政府应编制发布投资项目信息“指南针”,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申报各类重点项目;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及时雨”,并运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精准滴灌”。为避免政策变动带来“猝不及防”的冲击,《条例》还要求政府及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预警服务,体现治理的精细化和前瞻性。

在金融机构层面,《条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业务,缓解企业转贷压力,保障资金流的“无缝衔接”。《条例》还首次突破性地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对于银行和担保机构向民营经济组织的合作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比例分担风险。这将有效提升银行向民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放贷的意愿和力度。

巧解“人才与用地”

夯实发展核心要素

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除了资金,最渴求的便是“智力引擎”和“空间载体”。对此,《条例》给出了既接“天线”又接“地气”的解决方案。

在人才引育方面,《条例》致力于打破传统评价体系的“坚冰”,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让那些在车间里攻克技术难关的“工匠”、在市场中实现成果转化的“能手”,也有了评上“高职称”的可能,极大地激发了人才的创新活力。同时,《条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并保障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待遇,力求让人才既能引得进,更能留得住、用得好。

在用地保障方面,《条例》展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申请工业用地时,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方式,降低了企业的初始用地成本。同时,鼓励企业依法通过厂区改造、开发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对于盘活存量资源,《条例》要求政府规划建设创业园区或利用闲置厂房等,为民企提供“拎包入住”式的生产经营场地,并允许其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为乡村振兴中的产业发展打开了新空间。

激活创新基因

强化民企生力军作用

《条例》多措并举,着力将民营经济组织打造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

福建将科技特派员制度与民企进行了深度“绑定”。《条例》规定政府科技部门可通过“订单式”选派等方式,精准满足民企的技术需求。更突破性的是,《条例》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特派员经单位同意后,可创办、合办民营经济组织,或与民企合作,且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这打破了体制内外的人才壁垒,让“最强大脑”与“市场触角”直接结合,催生化学反应。

在科技成果转化这一关键环节,《条例》与福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立法相衔接,规定可以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不低于十年的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这一“产权激励”从根本上点燃科研人员“把论文写在车间里”的热情。针对知识产权“评估难、保护难”的问题,《条例》要求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交易流转体系建设,并鼓励在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引入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为民企的核心资产保驾护航。

优化政府服务

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条例》在优化政府服务、维护民企合法权益方面浓墨重彩。

《条例》要求省政府建立统一入口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集成查询、登记、执法、政策发布和匹配、申诉举报等服务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并建立诉求闭环工作机制。在惠企政策兑现上,把“直达快享”“免申即享”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并明确要求奖励或补贴资金应直接发放至民营经济组织账户,不得截留挪用,让政策红利精准直达。

针对长期困扰民企的“拖欠账款”问题,《条例》双管齐下,一方面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预算管理,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另一方面,要求机关效能建设机构将支付民营经济组织款项等事项纳入考评。

《条例》探索建立涉民营经济组织重大案件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对重大案件开展评估,避免因办理不当导致“办一个案子,垮一家企业”。同时,《条例》直面“牟利性职业索赔”这一社会痛点,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并共享运用,对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可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为企业营造一个清朗的经营环境。(记者 李晖/文 石美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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