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员工因出差、采购等公务向公司预支款项是再平常不过的情形,但员工预支款后迟迟未冲账,公司能否直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追讨?近日,福州市台江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预支款未冲账”而引发的纠纷。
小宇(化名)原系某影视公司员工,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间,小宇就制作影视节目所需差旅费、补贴、稿费等支出,向某影视公司申请经费,并填写某影视公司制作的《借款单》,合计预支50余万元,某影视公司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款项,之后小宇陆续以票据冲账。2015年4月,小宇与某影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某影视公司经清账,认为小宇离职时尚有19万余元预支款未及时冲账或报销,因多次联系小宇要求返还“借款”未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宇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诉讼过程中,小宇称,《借款单》载明的案涉款项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于某影视公司业务经营,属于单位资金的一种流转方式,并非个人借款,且已超过诉讼时效。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单》中均载明款项系用于制作某影视公司的影视节目,小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定义,案涉纠纷实质是公司内部财务结算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此外,小宇于2015年离职,某影视公司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某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企业应建立清晰的财务流程,制定明确的预支款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在申领时详细注明用途、金额及预计报销时间,并妥善保管凭证单据、审批记录等材料,以便准确区分款项性质;特别是在员工离职时,应及时核对未冲账金额,如有遗留问题,应书面明确后续处理方式,避免事后各执一词、引发纠纷。劳动者则应做到“专款专用、及时报销”;预支款项必须严格用于公务,切忌挪作私用,并妥善保存所有报销凭证,尽快报销冲账;如遇票据丢失等特殊情况,也应主动与单位沟通,通过其他方式完善证据链条,在离职前完成财务结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杜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