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卷款外逃,使得追回资金成为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然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这一难题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一种权力,用于追缴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当犯罪分子逃至国外时,国内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请求外国协助,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首先需要收集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资产确为犯罪所得。之后,相关国家的司法机构会审查这些证据,并决定是否冻结或没收这些资产。一旦确认资产为非法所得,将依法进行处置,如返还给受害者、上缴国库或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等。此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还有助于切断犯罪分子的资金链,削弱其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能力。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仅能够有效打击跨国犯罪,还能促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金融秩序和安全。
2025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时披露了李传良贪腐案进展。李传良违法所得没收案涉案金额逾31亿元,是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
2024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了牡丹江中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并涉嫌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超31亿。值得注意的是,李传良在2017年辞去公职前,就把家人转移到了国外,他本人也在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
张晓津介绍,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加强监检衔接配合,就案件整体认定思路以及区分财产属性分清违法与违纪财产、以确定数额提出申请没收意见等重点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并针对犯罪事实性质认定、程序适用、违法所得追缴等提出补查意见。此外,检察机关还追加认定李传良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00万余元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并依法提出没收申请。
为解决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外逃”的难题,《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浩文表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目前开展境外追赃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在立法中确立不以定罪为前提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助于及时推动案件的审理,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追回转移到境外的腐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