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物业有限公司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林某是该小区的业主。自2023年1月起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林某以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用。智慧物业公司多次向林某催缴物业管理费用,均未取得预期效果。无奈之下,智慧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林某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书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联系智慧物业公司,结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郑晓玲)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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