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相关政策
即问即答
1
发票开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
发票开具填写的金额可以和
付款金额不一致吗?
答:需要据实开具。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其中,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3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
不动产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此文件第七条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
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来源:玉溪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