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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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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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翘首以盼的《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0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公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包括五章,分别为总则,信托产品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计85条内容,全文达1.7万字。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整体上来看,《办法》是我国金融供给侧改革在信托领域的关键落子。它不仅仅是监管补丁,更是一份行业转型的路线图。它强力推动信托业从“融资平台”转向“投资机构”,从“类信贷”思维转向“净值化”管理。短期来看,行业转型之痛不可避免,信托公司的生死突围战已经打响。然而,长期看,这有利于整个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资本市场引入更规范的长期资金,最终更好地服务于“五篇大文章”所指引的实体经济重点领域。

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提供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公司为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而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信托(下称信托产品),应当按照“资管新规”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

信托产品应当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担任受托人。信托产品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

《办法》明确,信托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且单个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与所投资信托产品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自然人;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不得高于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百分之五十。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百分之八十。

单个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开放式信托产品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收规模的百分之五十。

要求产品净值化管理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操作与固有业务操作相分离,信托产品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相分离,不同信托产品财产之间相分离。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单位净值管理体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及相关监管规定,核算信托产品的净资产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并向投资者披露。

信托单位净值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信托产品财产状况,不得脱离基础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和风险因素影响进行分离定价。当有充分证据表明信托产品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对信托单位净值及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调整,并向投资者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的净值生成进行逐产品外部审计:(一)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二)直接投资者包括自然人。信托公司应当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信托公司可以自行销售信托产品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信托产品。

任何其他机构和自然人不得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不得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者多只信托产品特征信息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变相开展信托产品销售。

信托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应当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按照监管规定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签署代理销售协议。

涉及投向非标要求

《办法》对“信托产品的投资管理”有大篇幅内容,涉及投资资产范围、投资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多方面要求。其中较受行业关注的是,涉及投向非标资产的要求。

2023年监管部门曾表示,资产管理信托原则上应当以组合投资方式分散风险,监管部门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法律关系清晰,用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信托公司应当跟踪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流向,采取必要的手段核查验证,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信托资金使用方的配合义务,防范资金流向违反相关规定。

开放式信托产品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合理确定申购、赎回价格,不得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

封闭式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清算并以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应当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

列出“负面清单”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运用信托产品财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参与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四)不得为自然人、其他机构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五)不得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和地位为自身、劣后级投资者以及第三方牟取不当利益,不得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信托产品和不同投资者;

(六)不得以信托产品财产与本公司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非法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资等。

预计新规影响面大

此次《办法》发布前已有“预告”。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2025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今年将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制定《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其中,《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已于9月修订发布。

多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在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的“三分类”业务中,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业规模潜力较大的业务。

资产管理信托现正成为信托公司重点开展的业务种类,并助推信托业受托资产规模创新高。截至今年6月末,信托全行业资产管理规模为32.43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87万亿元,增幅为9.7%。

据此前行业数据,2024年新成立资产管理信托1.96万只,规模3.83万亿元。截至2024年末,全行业66家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存续规模超过10万亿元。

《办法》显示,自施行之日起,信托公司新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锁定规模并有序压降。

目前,意见稿尚未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责编:熊菲

校对: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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