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活动的通告》,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新规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及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资料。此外,新规还强调了对消费者真实评价的保护,要求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或屏蔽消费者的评价,确保消费者能够自由表达购物体验,从而为其他消费者提供参考。
这一新规的出台,不仅有助于净化网络交易环境,减少消费者的干扰和困扰,同时也强化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旨在督促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平台内小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引明确指出,不得编造、修改、删除或屏蔽消费者的评价信息,也不得通过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在自动续费方面,应在到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并提供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选项。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主体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鼓励根据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处置、消费者信用评价等情况,对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公示与分类管理。此外,还应保护消费者的真实评价,禁止编造、修改、删除、屏蔽消费者的评价信息,不得采用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误导性方式展示信息,必须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指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于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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