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因借用朋友的银行卡来收取贷款资金,结果该银行卡被相关方申请冻结。当男子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冻其银行卡时,他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声称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他本人,并非朋友所有。然而,法院在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男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卡内资金归属,且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金融交易本身存在风险和不规范性。最终,法院驳回了男子的执行异议请求,维持原冻结决定。
此案例提醒公众,在处理财务事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金融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风险。同时,也强调了合法举证的重要性,即使在面对争议时,也需要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网讯 一男子借朋友的银行卡收取网贷,钱还没转出来,朋友的银行卡就被冻结了。为此,该男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男子的异议请求。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因未及时还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在执行时冻结了张某银行卡存款30余万元。崔某是张某的朋友,他提出异议,称张某账户内的30万元是他在网商银行所贷,因贷款时只能转入第三方账户,才借用了张某账户收取贷款。崔某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卡的冻结措施。
法院查明,崔某申请贷款时,与银行签订的电子协议中载明,收款账户原则上是贷款人账户,但可委托银行将贷款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给贷款人真实、合法的交易对象。崔某贷款时注明,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
张某称其与崔某只是朋友关系,没有交易往来,此前崔某也曾将其他银行贷款打入该账户,再由其转给崔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即所有,是判断存款账户资金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张某银行账户系普通对公活期账户,崔某将款项汇入该账户后,汇入资金即成为张某的责任财产,应当认定为张某所有。至于崔某付款原因及张某收取款项的目的,均不能否定款项入账后即转化为张某所有的事实,且双方所陈述的借用账户贷款的目的与贷款合同的约定明显不符,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崔某的异议请求。 通讯员 高纯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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