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票务代购未履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9月,周某为参加外国某明星的粉丝签售会,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联系到孙某,孙某承诺可为其代购该明星指定场次的签售会门票。周某向孙某支付14000元费用后,直到签售会当日,孙某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票务信息。经周某催促,孙某承诺退款,但迟迟未将款项退还周某。周某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损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法官释法析理,孙某主动联系周某协商调解事宜。最终,周某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双方同意由孙某向周某返还购票款14000元,并由孙某承担诉讼费,了结此案纠纷。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周某的合同目的是获得指定场次的签售会门票从而参加活动,具有绝对的时效性。孙某在收取费用后,直至活动当日都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票务信息,导致周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孙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周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损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余乐雯)